連續工作四小時的休息時間

為了保障勞工在連續的勞動後獲得必要的休息,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如工作性質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情況,如一體要求連續工作四小時必須休息三十分鐘,恐有難以適用之處;因此同條但書則規定,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依勞基法第35條但書規定的文意,似乎認為連續或緊急的工作,雖然可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然休息時間另行調配,仍要在工作時間內。


不過這樣的適用可能也有窒礙之處,例如緊急或連續難以中斷的勞務行為可能工作結束就下班了,那這樣還需要給休息時間嗎?要怎麼給呢?


就此,勞動部在對於幼兒園所僱教保服務人員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的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安排上,於113年11月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函表示: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具不可中斷性,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於繼續工作4小時之際,無法給予連續30分鐘休息時間,雇主得依該條但書規定,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惟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毋庸另與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