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調查的期間

職場性騷擾的調查,對於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均屬重要程序事項。但是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職場性騷擾防治,僅於第三章設有3條條文(第12條、第13條及第13之1條),而防制措施等細節性事項,則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6項授權主管機關即勞動部訂定。

依此,勞動部訂定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共21條,分別對職場性騷擾的防治、處理、性騷擾認定參考情況等為規定。為了避免職場性騷擾調查久懸不決影響當事人權益,因此就職場性騷擾事業單位的調查期限,於該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也就是說,性騷擾調查,最多應在三個月內結案。但「結案」是指程序到哪個階段? 

依勞動部113年1月24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7597號函,第18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前開所稱「結案」,係指性騷擾申訴事件決議之作成,並由雇主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當事人」係指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也就是說,雇主就職場性騷擾調查程序,應該在申訴人提出申訴後,最晚於三個內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由雇主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