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

勞資雙方對於調職常各有想法及立場,調職涉及雇主的經營管理,對勞工而言卻是工作環境或是內容的變動。在法律上,勞工對於雇主的調職,是否一定要就任?如果不就任新職,雇主可否解雇勞工呢?

就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認為: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而言。
勞工因病或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致無法工作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勞工倘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且無不依規定請假之正當理由,應認構成曠工。

次按雇主違法調職者,勞工固無接受之義務 ,惟勞工如未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而選擇繼續留任時,自應繼續提供勞務;除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提出之勞務給付,或勞工因調職致客觀上無法提供勞務等情形,勞工因此未服務,可認有正當理由外,尚不可因此逕不到職。

也就是說,最高法院認為應該先看調職是否合法,倘若調職合法,員工應就任;如調職違法,員工可以選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調職違法,勞工未依上述規定終止契約,則除非雇主已經拒絕受領勞務,或因調職致客觀上無法提供勞務,否則原則上仍要提供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