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處理期間的統整
職場霸凌申訴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規模,規定不同處理申訴期間。呈上篇,本篇整理申訴處理期間供各位參考。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30人者,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第1項前段: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30人以上未達百人者,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1條第2項前段: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僱用勞工人數在百人以上者,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
依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但調查過程之協調期間,不予計入。
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第18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