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是否受理及外部登錄期間

職場霸凌的處理,依職安法第22條之2第4項規定,授權中央主關機關制定準則。勞動部依此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子法規以規範雇主對職場霸凌的處理程序。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雖然只有29條,但對於雇主所應採取的措施及程序,特別是處理期間,非常繁瑣。特別是《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又依雇主雇用勞工規模人數而有部分不同的規範,致使各種期間及辦理日數非常複雜。我們將分篇幅整理各種期間,提供各位參考。

本篇先整理受理及登錄的期間。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0條第1項前段: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1條:雇主於接獲第八條第一項申訴時,應於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第2項: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應於前條第三項附理由之決定作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第十一條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